为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建设,经和静县党委、县人民政府批准,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0名基层工作岗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公布的招聘条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
二、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83年1月29日至2000年1月29日期间出生,资格审查时实际年龄以身份证原件标注的出生日期为准);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5、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工作,能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6、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勤奋务实,综合素质较高,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身体健康,少数民族干部需具备一定的国语水平。
7、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8、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9、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二)报考对象。
1、内地高校应届毕业大学生(2017年、2018年7月毕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2、在疆大学生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3、和静县“鸿雁工程”人员;
4、退伍(役)军人,高中以上学历。
(三)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五年内曾受过政治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4、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5、有过吸毒史的;
6、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的成员;
8、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中有因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