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全县事业单位用人需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滨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滨办字〔2007〕23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滨人社办字〔2018〕1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报滨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为全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及岗位 总计60人。其中县直50人,乡镇街道10人。具体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条件要求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1.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2.年龄、学历与专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2月5日及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职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户籍不限,其他学历人员需具备滨州市户籍;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3.定向岗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在滨州市范围内服务和滨州生源(高考时户籍为滨州)在外市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4年、2015年、2016年招募和选派人员)报考的,以及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的阳信籍2015年、2016年和2017年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其中已享受优惠政策曾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编身份的人员,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
4.应聘县公安局所属岗位的,除符合本简章要求外,其他要求见附件3。
5.不能报考人员范围: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现役军人、逃避服兵役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6.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