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或,底色不限;
2. 需认证的港澳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颁发的高等专科学位证书或高等专科文凭);已毕业但尚未取得学位证书者,请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已获学位的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
3. 如果申请认证的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为外文,须提交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信)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如到北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服务大厅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可前往我中心6层服务大厅内的翻译公司办理翻译;如前往北京CBD认证验证办公室和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可直接选择同处该办公大厅的翻译公司进行认证翻译。每份认证翻译均需额外提供一套证书的复印件。翻译件将在翻译完成后直接转入认证程序,无需现场等待翻译结果。) ;
4.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港、澳居民须提供:
①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永久性身份证
②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居民须提供:
① 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正反面都需要复印)或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
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台胞证)或旅行证;
③ 本人在港澳地区学习期间的居留证明;
(3)内地居民须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含学习期间所有签注记录);
5. 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授权声明》模版下载)。
此外,申请者视不同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如下信息(以下材料均需准备原件和复印件):
1. 考虑到许多高校所颁发的成绩单包含申请者的专业信息、学习时间、证书层次以及防伪标记等重要信息,有助于准确描述学习经历,如您持有与证书配套的成绩单或文凭附录文件,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非通用语种(即除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韩语以外的其他语种)成绩单请提供中文翻译原件
如您有1/3以上的(含1/3)学分在其他学校学习获得,为加速认证工作进程,请提供这部分学分的成绩单或学习经历证明。具体包括:
(1)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境外学习经历,需提供所获的证书(如没有证书可提供成绩单或学习经历证明),同时提供该阶段的签证和出入境记录;
(2)如该部分成绩来自于境内学习经历,需提供境内院校毕业证书,若未颁发毕业证书需提供境内院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
2. 如您以研究方式学习获得学位证书,请提供学校职能部门(如学院、学籍注册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开具的研究证明信原件和复印件,一般情况下,研究证明信内容包含学习起止日期、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所授予学位等信息;
3. 申请港澳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的申请人,只需递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含学习期间所有签注记录),可不再同时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学习期间的出入境记录,但2000年-2003年入学就读澳门科技大学 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仍须提供出入境记录;
4. 如申请者无法提供在港澳地区学习期间的通行证,可提供
(1)申请者亲笔签名的无法提交学习期间通行证的情况说明;
(2)新护照/通行证首页或户籍簿;
(3)我国省市公安机关所属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在港澳期间出入境记录,或者其他其它港澳地区居留情况信息;
5. 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模板下载)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一位代理人一年内(自代办之日起)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特别提醒:
1、我中心不受理直接邮寄材料原件的申请。请勿将申请材料原件寄至我中心,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
2、在递交认证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申请者本人对认证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因此请申请者尽量亲自前往我中心各验证机构办理认证申请手续。如需代办,请参见上述可能需要提供的信息中第5条办理相关手续。
3、目前,港澳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已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中联办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但是,赴港澳学习人员在购买免税车辆、办理就业落户手续、享受国家及各地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时,仍需提交《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因此,我中心建议赴港澳学习人员到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并妥善保管。